登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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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田东山下,取乐在尔休。清兴相引行,日日三休周。
白鸥与我心,不厌此中游。穷览颇有适,不极趣无幽。
憀然歌采薇,曲尽心悠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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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季川

生卒年不详。一云名融。郡望河南(今河南洛阳),祖籍太原(今属山西),后移居鲁山(今属河南)。元结从弟。天宝中从元结学于商余山。生平散见元结《箧中集序》、《唐诗纪事》卷三二、《唐才子传》卷三《张众甫传》。孙望撰《箧中集作者事辑》有元季川条。季川与于逖、赵微明等人俱为山巅水涯苦学贞士,咏吟性灵,多写隐逸生活,质朴淡泊,为元结所重,选其诗4首入《箧中集》。 4篇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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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和咏风应魏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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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舞飘轻袖,传歌共绕梁。动枝生乱影,吹花送远香。
逐舞飘轻袖,传歌共绕梁。动枝生乱影,吹花送远香。
长袖轻飘,大家起舞蹁跹,共歌一曲,歌声绕梁,经久不息。风吹动树枝,影子随之摇动,和风将花香吹送到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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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诗二十三首·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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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忆周天子,驱车上玉山。
鸣驺辞凤苑,赤骥最承恩。

忽忆周天子,驱车上玉山。
忽然想起天子周穆王,浩浩荡荡驾车上玉山。

鸣驺辞凤苑,赤骥最承恩。
跟随驺从离开游乐苑,赤骥终能驰骋至天边。

忽忆周天子,驱车上玉山。
周天子:指周穆王。玉山:神话中的山名。《山海经》:“玉山是西王母所居也。”

鸣驺(zōu)辞凤苑,赤骥(jì)最承恩。
鸣驺:前呼后拥的驺从。驺:古代养马兼管驾车的人。赤骥:指火红色的马,传说中周穆王驾车用的八匹骏马之一。

忽忆周天子,驱车上玉山。
鸣驺辞凤苑,赤骥最承恩。
  李贺《马诗》共二十三首,诗人通过咏马、赞马或慨叹马的命运,来表现志士的奇才异质、远大抱负及不遇于时的感慨与愤懑。这是其中的第三首。此诗前两句叙述周穆王西域取玉的故事,后两句交代赤骥离开凤苑这游乐之地,终于有了纵横驰骋的天地,表达了诗人不愿困守书斋,沉沦下僚,渴望展示自己才学,实现自己抱负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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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山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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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山苍,河水黄。浪波沄沄去,松柏在山冈。
条山苍,河水黄。浪波沄沄去,松柏在山冈。
苍翠的中条山啊,浪涛滚滚的黄河水。你的浪涛汹涌澎湃,一泻千里,流向远方;苍松翠柏,郁郁葱葱,挺立在山冈上。

参考资料:

1、 宗传璧.韩愈诗选注:,山东教育出版社,1986年06月第1版:292、 (唐)白居易等著.;王一娟,傅绍良选注,白居易元稹韩愈柳宗元诗精选200首:山西古籍出版社,1995.10:1333、 卞孝萱张清华编选.韩愈集:凤凰出版社,2014.10,:624、 张在军.吴秀军编著,新课标小学生必备古诗词 一年级:石油工业出版社,2010:57
条山苍,河水黄。浪波沄(yún)沄去,松柏在山冈。
条山:即中条山,在今山西省西南部,黄河北岸,唐朝名山,许多诗人都在此题诗。 苍:深绿色。河水:黄河之水。沄沄(:形容波浪滔滔。松柏:用“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原意。高冈:山冈,指中条山。首句已见山字,不应复出,故用高。

参考资料:

1、 宗传璧.韩愈诗选注:,山东教育出版社,1986年06月第1版:292、 (唐)白居易等著.;王一娟,傅绍良选注,白居易元稹韩愈柳宗元诗精选200首:山西古籍出版社,1995.10:1333、 卞孝萱张清华编选.韩愈集:凤凰出版社,2014.10,:624、 张在军.吴秀军编著,新课标小学生必备古诗词 一年级:石油工业出版社,2010:57
条山苍,河水黄。浪波沄沄去,松柏在山冈。

  该小诗仅短短十六个字,却色彩斑斓,对比强烈,既有绘画般效果,又有山水动静之韵味,在以追求险怪为主的韩愈诗中可谓别具一格。

  诗开头“条山苍”三个字。写出了中条山的苍翠之色,而仅以一个“苍”加以概括,也足见山势之大,浑然一色。同时,诗人写山,以河为比照和衬托,黄河流经中条山下,滔滔漭漭,浊浪排空,一片混黄之色,与苍翠之山色形成鲜明对比。诗写景状物,寄意深远。高山、大河为眼前实景,“苍”与“黄”,以强烈的颜色对比,强调视觉的差异,达到山水分明的艺术效果。

  后两句,进一步写河、山,河之黄是因其浪涛汹涌,奔腾不息。山之苍是因其满山松柏,苍翠欲滴。一动一静,相映成趣。人生岁月就像这滔滔奔涌的黄河之水,一逝不返;生命是短暂的,但崇高的品德和人格却是永恒的,它像万古长青的松柏那样,永存人间。“松柏在高冈”这一喻象,表达了作者欲奋发有为、特立人间的宏伟理想。诗的境界博大,格调高亢。而“浪波”与“松柏”,一动一静,指一种深邃的人生哲理。

  诗的立意高远,境界阔大,中口而出,率尔成章。颇有陈子昂《登幽州台歌》的苍莽古劲,而格调更加高扬苍山翠柏,急水洪流,成为诗人精神的寄托,志趣的象征。因此,与其说此诗是写景,不如说是咏志。思随大河阔,志逐苍山高,青年诗人意气风发、斗志昂扬的形象,卓然而出。

参考资料:

1、 (唐)白居易等著.;王一娟,傅绍良选注,白居易元稹韩愈柳宗元诗精选200首:山西古籍出版社,1995.10:1332、 张在军.吴秀军编著,新课标小学生必备古诗词 一年级:石油工业出版社,2010:573、 吴小平编选.新编唐诗一百首 插图本:凤凰出版社,2006年6月:724、 吴小平.韩孟诗派作品赏析:广西教育出版社,1990年02月第1版: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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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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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薄儿,面如玉,紫陌春风缠马足。
双蹬悬金缕鹘飞,长衫刺雪生犀束。
绿槐夹道阴初成,珊瑚几节敌流星。
红肌拂拂酒光狞,当街背拉金吾行。
朝游鼕鼕鼓声发,暮游鼕鼕鼓声绝。
入门不肯自升堂,美人扶踏金阶月。

轻薄儿,面如玉,紫陌春风缠马足。
轻薄的公子哥儿面色白如美玉,京城路上春风缠绕着他的马足。

双蹬悬金缕鹘飞,长衫刺雪生犀束。
双脚踏着金蹬马鞍上绣着飞鹘,长衫白胜雪还把犀牛皮带紧束。

绿槐夹道阴初成,珊瑚几节敌流星。
道两旁的槐树已放绿树阴初成,马鞭上节节镶缀珊瑚灿若流星。

红肌拂拂酒光狞,当街背拉金吾行。
喝得红头涨脸酒气冲天色狰狞,大街上推搡开治安官员往前行。

朝游鼕鼕鼓声发,暮游鼕鼕鼓声绝。
鼕鼕:同“咚咚”,象声词,指鼓声。

入门不肯自升堂,美人扶踏金阶月。
进得门后他不肯自己走上厅堂,由美人搀扶着在月色中登台阶。

参考资料:

1、 张国举.唐诗精华注译评.长春:长春出版社,2010:386-3872、 张国动 等.中国历代讽刺诗选注.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2:76

轻薄儿,面如玉,紫陌春风缠马足。
公子行:乐府旧题,内容多写王孙公子的豪奢生活。轻薄:形容举止轻佻,行为放浪。紫陌:京城大道。

双蹬(dēng)悬金缕鹘(hú)飞,长衫刺雪生犀(xī)束。
双蹬:两足所蹬。指马镫。缕鹘飞:指绣有鹘鸟飞翔图案的马鞍。犀束:犀牛皮所制的腰带。

绿槐夹道阴初成,珊瑚几节敌流星。
阴:绿荫。珊瑚几节:镶嵌珊瑚的马鞭。

红肌拂拂酒光狞(níng),当街背拉金吾行。
红肌拂拂:酒后红头涨脸的样子。狞:狰狞,面带凶光。一作“凝”。金吾:即执金吾,古代官名,掌管京城戒备防务。

朝游鼕(dōng)鼕鼓声发,暮游鼕鼕鼓声绝。
鼕鼕:同“咚咚”,象声词,指鼓声。

入门不肯自升堂,美人扶踏金阶月。
升堂:登阶入室。金阶:泛指豪门的台阶。

参考资料:

1、 张国举.唐诗精华注译评.长春:长春出版社,2010:386-3872、 张国动 等.中国历代讽刺诗选注.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2:76
轻薄儿,面如玉,紫陌春风缠马足。
双蹬悬金缕鹘飞,长衫刺雪生犀束。
绿槐夹道阴初成,珊瑚几节敌流星。
红肌拂拂酒光狞,当街背拉金吾行。
朝游鼕鼕鼓声发,暮游鼕鼕鼓声绝。
入门不肯自升堂,美人扶踏金阶月。

  此诗首句点出人物,以“轻薄儿”三字,恰如其分地概括出了王孙公子的特性。“面如玉”一般形容女子容颜美,这里用来描画“紫陌春风”中的轻薄儿,有揭露和讽刺的意味。接着交代时间是春日,地点是京城。公子哥儿日日游冶,恣情玩乐,仿佛他们所骑的马的脚也被都城的春风缠住了似的。再接下去写公子的坐骑和服饰:坐的是绣有鹘鸟飞翔的马鞍,蹬的是发出耀眼光芒的脚踏,身着丝绸绣花长衫,还系上华贵的犀牛皮腰带。这就初步勾画出一个冠盖华美、意气骄横的纨袴儿形象。这是第一层。

  中间四句是第二层,通过两个典型细节,进一步揭露轻薄儿的骄奢。一是写轻薄儿拿起缀着珊瑚的马鞭,在绿荫覆盖的大道上,当空挥舞,光彩四溢,比流星飞过夜空还要灿烂夺目。另一个细节是“背拉金吾”,写这位公子一脸酒气,满眼凶光,带着一帮家奴,在大街上横冲直撞,为所欲为,甚至倚仗权势,当众把维持治安的官吏金吾也推搡开去。可见其飞扬跋扈、骄横放肆已到了何等程度。

  第三层,即结尾四句,进一步写公子恣意冶游、荒淫无耻、夜以继日的浪荡生活。末句更以由美人扶入内室的细节,将其腐朽生活揭露无遗。全诗以出游始,以归家结,通过公子一天内的所作所为,集中概括了这一阶层声色犬马的腐朽生活,从一个侧面揭露了中唐时期上层社会的腐败。

  全诗只“轻薄儿”三字是作者的直接评述,其余全是客观描述,让事实说话。作者的倾向性只是在描写中自然地显现。如首句中的“面如玉”三字,暗示出这位公子哥儿一贯过着锦衣玉食、养尊处优的寄生生活。作者始写其面如美玉,继而写其花天酒地的狰狞丑态,最后把藏在华丽躯壳中的肮脏灵魂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从前后映照中,一个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王孙公子形象呈现在读者眼前。作者的揶揄嘲弄之情亦含蕴其中了。又如,末句的“入门不肯自升堂”的“不肯”二字,刻画轻薄儿在美人面前的矫揉造作和丑恶心灵,都显得辛辣有力,鞭辟入里,透露出作者深深的憎恶和鄙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是一首别具一格的讽刺诗。

  这首诗,色彩秾丽而风格冷峻,造语生新面而笔锋犀利。奇特的想象,典型的细节和精妙的比喻,使诗中人物形象突出。如“紫陌春风缠马足”的“缠”字,极富想象力,而又新颖贴切。诗人让春风都来追随、趋奉公子,为其催送马蹄,则其炙手可热、骄矜得意之态,自是不言而喻的了。皇甫湜曾说顾况“偏于逸歌长句,骏发啅厉,往往若穿天心,出月胁,意外惊人语,非寻常所能及,最为快也。”(《顾况诗集序》)于此诗中,可见一斑。

参考资料:

1、 徐定祥 等.唐诗鉴赏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3:66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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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复仇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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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据我了解,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伏见:看到。旧时下对上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下文的“窃”,也是下对上表示敬意的。天后:即武则天(624—705),名曌(即“照”),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县)人。655年(唐高宗李治永徽六年)被立为皇后,李治在世时即参预国政。后废睿(ruì)宗李旦自立,称“神圣皇帝”,改国号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复位后,被尊为“则天大圣皇帝”,后人因称武则天。同州:唐代州名,辖境相当于今陕西省大荔、合阳、韩城、澄城、白水等县一带。下邽(guī):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县吏赵师韫:当时的下邽县尉。陈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县)人。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诤之官。旌(jīng):表彰。闾:里巷的大门。过:错误,失当。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礼:封建时代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泛称。黩(dú)刑:滥用刑法。黩,轻率。僭(jiàn):超出本分。制:制定,规定。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刺谳(yàn):审理判罪。原:推究。端:原因。州牧:州的行政长官。蒙冒:蒙蔽,包庇。戴天:头上顶着天,意即和仇敌共同生活在一个天地里。《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枕戈:睡觉时枕着兵器。介然:坚定的样子。自克:自我控制。谢之:向他认错。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愆(qiàn):过错。戕(qiāng):杀害。悖骜(bèiào):桀骜不驯。悖,违背。骜,傲慢。邦典:国法。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周礼》:又名《周官》,《周官经》,儒家经典之一。内容是汇编周王室的官制和战国时代各国的制度等历史资料。调人:周代官名。《春秋公羊传》:即《公羊传》,为解释《春秋》的三传之一(另二传是《春秋左氏传》和《春秋谷梁传》)。旧题战国时齐人、子夏弟子公羊高作,一说是他的玄孙公羊寿作。推刃:往来相杀。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驳复仇议》作者柳宗元(773—819),该文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进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全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炼而准确。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的风格。

  本文属于议论文中的驳论。作者针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元庆案件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文章一开始,作者就旗帜鲜明地指出陈子昂的主张是错误的。接着,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关系,得出了“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的结论。由这个结论很自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错误论点的批驳上。“诛”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时施加在同一个人身上呢?更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为自己的观点作佐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论点无懈可击。

  本文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利明快,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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