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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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来难处早秋天,一径无人树有蝉。
归计未成书半卷,中宵多梦昼多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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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符

[唐](约公元八六七年前后在世)字若梦,(唐诗纪事作嵓梦。此从唐才子传)里居及生卒年均不详,约唐懿宗咸通中前后在世。有诗名,久不登第。咸通四年,(公元八六三年)忽得一计,乃作婢仆诗五十首,中有云:“春娘爱上酒家楼,不怕归迟总不忧;推道那家娘子卧,且教留住待梳头”。又云:“不论秋菊与春花,个筒能瞳空肚茶。无事莫教频入库,每般(或作一名)闲物要些些”。所言皆中婢仆之讳,浃旬之间,京都盛传。是年遂及第尝与郑谷酬赠。仕历尚书郎、膳部员外郎。(唐才子传作昌符作奴婢诗,御史劾以轻薄为文,多妨政务,遂谪官终身。此从北梦琐言)昌符著有诗集一卷,《唐才子传》传于世。 29篇诗文

猜你喜欢

驳复仇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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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据我了解,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伏见:看到。旧时下对上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下文的“窃”,也是下对上表示敬意的。天后:即武则天(624—705),名曌(即“照”),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县)人。655年(唐高宗李治永徽六年)被立为皇后,李治在世时即参预国政。后废睿(ruì)宗李旦自立,称“神圣皇帝”,改国号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复位后,被尊为“则天大圣皇帝”,后人因称武则天。同州:唐代州名,辖境相当于今陕西省大荔、合阳、韩城、澄城、白水等县一带。下邽(guī):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县吏赵师韫:当时的下邽县尉。陈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县)人。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诤之官。旌(jīng):表彰。闾:里巷的大门。过:错误,失当。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礼:封建时代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泛称。黩(dú)刑:滥用刑法。黩,轻率。僭(jiàn):超出本分。制:制定,规定。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刺谳(yàn):审理判罪。原:推究。端:原因。州牧:州的行政长官。蒙冒:蒙蔽,包庇。戴天:头上顶着天,意即和仇敌共同生活在一个天地里。《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枕戈:睡觉时枕着兵器。介然:坚定的样子。自克:自我控制。谢之:向他认错。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愆(qiàn):过错。戕(qiāng):杀害。悖骜(bèiào):桀骜不驯。悖,违背。骜,傲慢。邦典:国法。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周礼》:又名《周官》,《周官经》,儒家经典之一。内容是汇编周王室的官制和战国时代各国的制度等历史资料。调人:周代官名。《春秋公羊传》:即《公羊传》,为解释《春秋》的三传之一(另二传是《春秋左氏传》和《春秋谷梁传》)。旧题战国时齐人、子夏弟子公羊高作,一说是他的玄孙公羊寿作。推刃:往来相杀。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驳复仇议》作者柳宗元(773—819),该文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进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全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炼而准确。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的风格。

  本文属于议论文中的驳论。作者针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元庆案件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文章一开始,作者就旗帜鲜明地指出陈子昂的主张是错误的。接着,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关系,得出了“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的结论。由这个结论很自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错误论点的批驳上。“诛”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时施加在同一个人身上呢?更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为自己的观点作佐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论点无懈可击。

  本文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利明快,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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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葵花歌

:
昨花一花开,今花一花开。
今花花正好,昨花花已老。
始知人老不如花,可惜落花君莫扫。
人生不得长少年,莫惜床头沽酒钱。
请君有钱向酒家,君不见,蜀葵花。

昨日一花开,今日一花开。
昨天蜀葵花开,今日蜀葵花开。

今日花正好,昨日花已老。
今日花,娇艳欲滴。昨日花,颓老凋零。

始知人老不如花,可惜落花君莫扫。
看过花开花败才知道,人的老去还不如这花开花败,有时候,竟比落花败得还快。光阴如梭,人面渐老,劝那扫花的人,还是不要扫那落花吧!

人生不得长少年,莫惜床头沽酒钱。
人生不能永远都是少年,想要痛饮一番的时候,就不要吝惜床头买酒的钱。

请君有钱向酒家,君不见,蜀葵花。
今朝有酒今朝醉,还是快用钱去换酒喝吧,你没看见那瞬间即败的蜀葵花吗?否则,等你老去的时候,想要喝酒也不能了。

昨日一花开,今日一花开。
今日花正好,昨日花已老。
始知人老不如花,可惜落花君莫扫。
人生不得长少年,莫惜床头沽酒钱。
请君有钱向酒家,君不见,蜀葵花。

  《蜀葵花歌》是岑参七言歌行的代表作。岑参擅长七言歌行,他的歌行不用乐府旧题,而是自立新题,通过语句长短和押韵形式的灵活变换,使诗歌产生多样化的节奏和蓬勃动人的旋律。

  诗歌的前四句“昨日一花开,今日一花开。今日花正好,昨日花已老。”通过夸张对比的方法,极言光阴流逝的快。一个“好”字和“老”字,突出了盛衰无常,光阴难再的亘古之理。

  接下来,“始知人老不如花,可惜花落君莫扫。人生不得长少年,莫惜床头沽酒钱。“由花想到人,花开不能长久,人有限的少年时期更是匆匆易过。由此诗人发出感慨”请君有钱向酒家,君不见,蜀葵花。“

  在诗人岑参生活的后唐时期,种种社会矛盾已经显露出来,诗人有怀抱家国的抱负,但仕途失意,怀才不遇一直未获大用的他,对自己功业无成一直怀着无限的悲痛之情。因此有些诗,被罩上了浓浓的悲感。这首《蜀葵花歌》虽然节奏明快,旋律动人,但读完还是有一种淡淡的伤感。诗人对光阴难留的慨叹和自己在迅疾的光阴中不能有所成,只能以酒浇愁,借酒自勉。

  虽然如此,但诗人并不气馁,也没有丧失对生活的希望,依旧可以看出他还是那个热爱生活,追求理想的诗人。

参考资料:

1、 张可礼 袁世硕 .中国文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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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春怀

:
青春几何时,黄鸟鸣不歇。
天涯失乡路,江外老华发。
心飞秦塞云,影滞楚关月。
身世殊烂漫,田园久芜没。
岁晏何所从?长歌谢金阙。

青春几何时,黄鸟鸣不歇。
青春能持续多长时间,春天黄鸟鸣个不停。

天涯失乡路,江外老华发。
人在天涯,不知回乡的路在哪里,江湖游荡,白了头发。

心飞秦塞云,影滞楚关月。
身影迟滞在楚关的月下,心却飞往秦塞云中。

身世殊烂漫,田园久芜没。
此身此世特别烂漫,田园也久已荒芜。


岁晏何所从?长歌谢金阙。
眼看又到年终,应该何去何从?高唱长歌谢别金阙。

青春几何时,黄鸟鸣不歇(xiē)
黄鸟:亦名黎黄,其包黎黑而黄也。鸣则蚕生。韩子曰“以鸟鸣春”,若黄鸟之类,其善鸣者也。阴阳运作推侈,时至气动,不得不尔,故先王以候节令。

天涯失乡路,江外老华发。

心飞秦塞云,影滞(zhì)楚关月。

身世殊烂漫,田园久芜没。


岁晏何所从?长歌谢金阙(què)
谢:去也。金阙:犹金门。“长歌谢金阙”,见不复有仕进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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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亭

:
秋窗犹曙色,落木更天风。
日出寒山外,江流宿雾中。
圣朝无弃物,老病已成翁。
多少残生事,飘零任转蓬。

秋窗犹曙色,落木更天风。
秋窗还有淡淡的曙色,窗外的落木已经残破不堪,天风还在摧残。

日出寒山外,江流宿雾中。
寒山外日出暗淡无光,江流也被掩映在宿雾中。

圣朝无弃物,老病已成翁。
圣朝没有被丢弃之物,自己并非没有才德,如今却老病成翁。

多少残生事,飘零任转蓬。
余生还有多少坎坷磨难呢?只能像那随风飘零的蓬草,顺其自然。

秋窗犹曙(shǔ)色,落木更天风。
曙色:拂晓时的天色。

日出寒山外,江流宿雾中。
宿雾:早晨的雾。

圣朝(cháo)无弃物,老病已成翁。
弃物:被丢弃之物。

多少残生事,飘零任转蓬。
残生:犹余生。转蓬:言人之飘零无定如蓬之转。

秋窗犹曙色,落木更天风。
日出寒山外,江流宿雾中。
圣朝无弃物,老病已成翁。
多少残生事,飘零任转蓬。
  此诗和《客夜》是同时之作。杜甫公元762年(唐宝应元年)秋,流落梓州(治所在今四川三台)。这年七月,杜甫送严武还朝,一直送到绵州奉济驿,正要回头,适徐知道在成都作乱,只好避往梓州。途中作此诗。这时他的家仍住在成都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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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齿

:
去年落一牙,今年落一齿。
俄然落六七,落势殊未已。
馀存皆动摇,尽落应始止。
忆初落一时,但念豁可耻。
及至落二三,始忧衰即死。
每一将落时,懔懔恒在己。
叉牙妨食物,颠倒怯漱水。
终焉舍我落,意与崩山比。
今来落既熟,见落空相似。
馀存二十馀,次第知落矣。
倘常岁一落,自足支两纪。
如其落并空,与渐亦同指。
人言齿之落,寿命理难恃。
我言生有涯,长短俱死尔。
人言齿之豁,左右惊谛视。
我言庄周云,木雁各有喜。
语讹默固好,嚼废软还美。
因歌遂成诗,时用诧妻子。

去年落一牙,今年落一齿。
从去年开始落一个牙齿,今年又落了一个。

俄然落六七,落势殊未已。
不久便连续落了六七个,看来落势还不会停止。

馀存皆动摇,尽落应始止。
留存着的牙齿都在动摇了,看来总要到落尽才完结。

忆初落一时,但念豁可耻。
想当初落下第一个牙齿时,只觉得口中有了缺缝,怪羞人的。

及至落二三,始忧衰即死。
及至后来又落下两三个,才耽忧年寿衰老,恐怕快死了。

每一将落时,懔懔恒在己。
因此,每一颗牙齿将落的时候,常觉得中心懔懔。

叉牙妨食物,颠倒怯漱水。
歪斜颠倒,既妨碍咬嚼,又不敢用水漱口。

终焉舍我落,意与崩山比。
可是它终究还是舍弃我而落下了,这时我的情绪好比崩塌了一座山似的。

今来落既熟,见落空相似。
近来已经对于落掉牙齿习熟了,落一个,也不过和上一个差不多。

馀存二十馀,次第知落矣。
现在还留馀二十多个,也有了思想准备,知道它们会得一个一个地落掉。

倘常岁一落,自足支两纪。
如果经常是每年落一个,那么还可以支持二十年。

如其落并空,与渐亦同指。
如果一下子全部落光,那么,和慢慢地落光也是一样。

人言齿之落,寿命理难恃。
有人说,牙齿在掉了,看来生命也靠不住了。

我言生有涯,长短俱死尔。
我说人生总有一个尽头,寿长寿短,同样得死。

人言齿之豁,左右惊谛视。
有人说,牙齿落空了,左右的人看了也会吃惊。

我言庄周云,木雁各有喜。
我说庄子有山木和鸣雁的比喻,我的牙齿落光了,说不定也是喜事。

语讹默固好,嚼废软还美。
说话多误,那么就经常缄默也好,不能咬嚼,那么就专吃软的东西,也同样味美。

因歌遂成诗,时用诧妻子。
因为歌咏落齿,就写成了这首诗,常常用它来给老妻和孩子们读读,让他们惊笑。

参考资料:

1、 张清华主编.韩愈诗文评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08月:534

去年落一牙,今年落一齿。
齿:口中两颊生的齿叫牙,俗称大牙。前近唇者称齿。诗中牙齿互文,无别。

俄然落六七,落势殊未已。
俄然:突然间,形容时间短。落势:牙齿脱落的势头。殊未已:还没有停止。

(yú)存皆动摇,尽落应始止。
尽落:落尽,掉完。始止:才停止。

忆初落一时,但念豁(huō)可耻。
落一时:掉第一颗牙时。但念豁可耻:只觉得豁牙难看。

及至落二三,始忧衰即死。
始忧衰即死:才担心因衰老快要死了。

每一将落时,懔(lǐn)懔恒在己。
懔懔:畏惧的样子。恒在己:自己经常处于这种畏惧状态。

叉牙妨食物,颠倒怯(qiè)漱水。
叉牙:与“权桠”义同。即参差不齐。颠倒:横竖,即横竖都不舒服。怯漱水:怕用水漱口。

终焉舍我落,意与崩山比。
终焉舍我落,意与崩山比:最后牙齿离开我脱落寸,像山崩一样快。形容牙掉的突然。

今来落既熟,见落空相似。
熟:习以为常。

馀存二十馀,次第知落矣。
次第:一个接着一个。

(tǎng)常岁一落,自足支两纪。
倘:假如。两纪:一纪十二载,两纪二十四年。

如其落并空,与渐亦同指。
指:同惰,当意向或意思差不多讲。

人言齿之落,寿命理难恃。
恃:维持、凭借。

我言生有涯,长短俱死尔。

人言齿之豁,左右惊谛(dì)视。
左右:左右的人。谛视:仔细看。

我言庄周云,木雁各有喜。
庄周:名周,人称庄子,战国时宋国蒙(今河南商丘)人,曾为漆国吏。各有喜:指主人对木与雁的态度,大木、鸣雁等各得其所,比喻有牙无牙各有各的好处。

语讹(é)默固好,嚼废软还美。
语讹:语音不清。嚼:能嚼食的牙齿。软:柔软的舌。

因歌遂成诗,时用诧妻子。
诧:夸耀。

参考资料:

1、 张清华主编.韩愈诗文评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08月:534
去年落一牙,今年落一齿。
俄然落六七,落势殊未已。
馀存皆动摇,尽落应始止。
忆初落一时,但念豁可耻。
及至落二三,始忧衰即死。
每一将落时,懔懔恒在己。
叉牙妨食物,颠倒怯漱水。
终焉舍我落,意与崩山比。
今来落既熟,见落空相似。
馀存二十馀,次第知落矣。
倘常岁一落,自足支两纪。
如其落并空,与渐亦同指。
人言齿之落,寿命理难恃。
我言生有涯,长短俱死尔。
人言齿之豁,左右惊谛视。
我言庄周云,木雁各有喜。
语讹默固好,嚼废软还美。
因歌遂成诗,时用诧妻子。

  这首诗完全不用一般人所熟习的诗的修辞。除了押韵和五言句这两个诗的特征之外,可以说全是散文的表现法。因此,讲这首诗一点也不费力,思想段落仍是四句一绝,我们现在把它译成散文:第一绝说:从去年开始落一个牙齿,今年又落了一个,不久便连续落了六七个,看来落势还不会停止。牙与齿虽然有一点区别,但这里是互文同义。第二绝和第三绝说:“留存着的牙齿都在动摇了,看来总要到落尽才完结,想当初落下第一个牙齿时,只觉得口中有了缺缝,怪羞人的。及至后来又落下两三个,才耽忧年寿衰老,恐怕快死了。因此,每一颗牙齿将落的时候,常觉得中心懔懔。第四绝描写将落的牙齿。歪斜颠倒,既妨碍咬嚼,又不敢用水漱口,可是它终究还是舍弃我而落下了。这时我的情绪好比崩塌了一座山似的。“叉牙”是个连绵词,歪斜旁出之意,是状词,不是名词。第五绝和第六绝叙述习惯于落齿的心理状态。近来已经对于落掉牙齿习熟了,落一个,也不过和上一个差不多,现在还留馀二十多个,也有了思想准备,知道它们会得一个一个地落掉。如果经常是每年落一个,那么还可以支持二十年。如果一下子全部落光,那么,和慢慢地落光也是一样。第七绝说:有人说,牙齿在掉了,看来生命也靠不住了。我说:人生总有一个尽头,寿长寿短,同样得死。第八绝说:有人说:牙齿落空了,左右的人看了也会吃惊。我说:庄子有山木和鸣雁的比喻,山木因不中用,故得尽其天年;雁因为能鸣,故得免于被杀,可知有才与无才,各有好处。我的牙齿落光了,说不定也是喜事。第九绝说:落了牙齿,说话多误,那么就经常缄默也好。没有牙齿,不能咬嚼,那么就专吃软的东西,也同样味美。最后两句是结束:因为歌咏落齿,就写成了这首诗,常常用它来给老妻和孩子们读读,让他们惊笑。

  全诗只用了一个《庄子·山木篇》里的典故,此外没有必须注释才能懂的辞句,我们演译为散文,宛然是一篇很有趣味的小品文。牙齿一颗一颗地落掉,是每一个渐入老年的人都会遇到的事。作者就利用这一件平常的事,描写他每一个阶段的思想情绪。从紧张到旷达,从忧衰惧死到乐天知命,整个过程,反映了作者对人生的态度,是从执着到自然,基本上还是老庄思想。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体会,也可以说,作者不因落齿而消沉,对人生的态度,仍然是积极的。

  这样的题材;这样的表现方法,在初、盛唐诗中,确是不曾有过。因此,韩愈的诗和文,在同时代人的心目中,都被认为是一种怪诞的文学。他的门人李汉在《昌黎先生集》的序文中说:“时人始而惊,中而笑且排。”这是记录了当时人对韩愈的态度:始而惊讶,继而讥笑,最后便大施攻击。但韩愈并不动摇,他坚守他的原则:第一,不用陈辞滥调。第二,有独创的风格。他说:“若皆与世浮沉,不自树立,虽不为当时所怪,亦必无后世之传也。”这是说:如果跟着一般人的路走,而没有独创的风格,在当时虽然不被人排斥为怪,可是也必不能流传到后世。从此也可以了解,韩愈自己很清楚地知道他的文艺创作,不是迎合当世,而是有意于影响后世的。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他的创作是为将来的。

  韩愈所倡导的古文运动,是在复古的口号下实现革新的目的,所以他的第一个原则是“师古”,要向古圣贤人学习。他说:要学习古人的意,而不是学习古人的文辞。“师其意,不师其辞。”就是“务去陈言”和“能自树立”。他的散文,以“司马相如、太史公、刘向、扬雄”为师,就是学习他们的创作方法。同样,他的一部分诗,虽然当时人以为怪,其实也还是远远地继承了汉魏五古诗的传统,或者还可以迟到陶渊明。从陶渊明以后,这种素朴的说理诗几乎绝迹了三四百年,人们早已忘记了古诗的传统,因而见到韩愈这一类诗,就斥为怪体了。

参考资料:

1、 施蛰存著.唐诗百话 施蛰存全集 第六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02:38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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